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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2年07月22日起至92年10月15日止犯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緝字第9 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1334 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佰元即新臺幣9佰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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