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2年07月22日起至92年10月15日止犯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緝字第9 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1334 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佰元即新臺幣9佰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