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五、六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五、六之罪,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附表編號五、六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五、六各罪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書附表編號四部分,並不符合減刑及定應執行,為贅引,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