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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0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0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二、三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四、五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有期徒刑、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又按刑法第271 條、第346 條、第330 條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前開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而關於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依該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15款、第11條、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12條準用同條例第8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有如附表所示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2 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 月,另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342號裁定就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而附表編號3 所示緩刑宣告,則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更犯附表編號2 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4年度撤緩字第56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嗣受刑人於84年1 月10日入監執行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並於88年12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但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毒聲字第10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遂撤銷假釋,受刑人應執行殘刑5 年3 月22日;受刑人即於91年4 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殘刑及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應執行之刑,訂於104 年3 月22日始縮刑期滿,故迄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執行指揮書、判決書、裁定、執行案件資料表、撤銷假釋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除附表編號1 、6 所示二罪,因屬上開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所示之罪,且經法院宣告逾1 年6 月以上之刑,不得減刑外,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二罪,係受刑人於96年4 月24日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3 所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罪,則經本院判決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故本院為附表編號5 所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各罪均未執行完畢,均合於上開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編號2 、3 所減得之刑再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編號4 、5 所減得之刑再與編號6 所示之罪,分別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四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再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附表編號1 至3 、4 至6 所示之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 月、7 年9 月。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15款、第11條、第8 條第1 項、第8 條第3 項、第12條,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晏如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0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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