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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3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芃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3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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