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後拘役部分,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減刑後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一罰金部分及附表編號二拘役部分,分別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附表編號一、二部分,分別為有期徒刑及罰金與拘役刑,故無定應執行之問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