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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5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三三0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而上開減刑部分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三、四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及傷害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等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就合於減刑條件部分之罪,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處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四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郭顏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5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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