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及詐欺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被告所犯上開2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檢察官聲請裁定減刑,經核尚無不合,爰裁定減刑如附表所示。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