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5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月13日止,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權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1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2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