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4、5、6、7號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至編號6號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4、5、6、7 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被執行案件資料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2條、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