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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七三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七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七日十四時許,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八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八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孫萍萍

     書 記 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七三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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