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在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除附表編號2 之犯罪外,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至9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編號2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又所犯附表編號10之犯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至10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3至9與編號2),至附表編號10減刑後併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同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