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載,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