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76號(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部分,非在減刑範圍內,自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