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4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四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此有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定有明文。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施添寶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