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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1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13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五、六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六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壹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五、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1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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