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吳秋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月14日下午9時3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4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查受刑人前於95年2月14日下午9時30分許為警查獲前96小時內某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4月11日以96年度簡字第104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現尚在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6年12月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96年執規字第2669號)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惠 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