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八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