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更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
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二九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
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一0五八號裁定撤
銷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各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
一、三、四所示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三、四之犯罪時間,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二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㈠ │ ㈡ │ ㈢ │ ㈣ │ ├────┼──────┼──────┼──────┼──────┤ │罪名 │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 │ │條例 │ │ │管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3年6│有期徒刑1年 │ │ │,如易科罰金│ │月 │ │ │ │以銀元三百元│ │ │ │ │ │即新臺幣九百│ │ │ │ │ │元折算一日。│ │ │ │ ├────┼──────┼──────┼──────┼──────┤ │所犯法條│修正前麻醉藥│修正前肅清煙│修正前肅清煙│槍砲彈藥刀械│ │ │品管理條例第│毒條例第5條 │毒條例第9條 │管制條例第10│ │ │13條之1第2項│第1項 │第1項 │條第3項 │ │ │第4款 │ │ │ │ ├────┼──────┼──────┼──────┼──────┤ │犯罪日期│82年10月14日│82年10月間 │82年10月14日│82年10月14日│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 │偵查案號│82年度偵字第│82年度偵字第│82年度偵字第│82年度偵字第│ │ │8571號 │24773號 │24773號 │24773號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後├──┼──────┼──────┼──────┼──────┤ │事│案號│82年度易字第│82年度重訴字│82年度重訴字│82年度重訴字│ │實│ │2628號 │第68號 │第68號 │第68號 │ │審├──┼──────┼──────┼──────┼──────┤ │ │判決│83年1月25日 │83年9月29日 │83年9月29日 │83年9月29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確├──┼──────┼──────┼──────┼──────┤ │定│案號│82年度易字第│82年度重訴字│82年度重訴字│82年度重訴字│ │判│ │2628號 │第68號 │第68號 │第68號 │ │決├──┼──────┼──────┼──────┼──────┤ │ │確定│83年4月13日 │83年11月21日│83年11月21日│83年11月21日│ │ │日期│ │ │ │ │ ├─┴──┼──────┼──────┼──────┼──────┤ │合於96年│第2條第1項第│不符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 │罪犯減刑│3款 │第3條第1項第│3款 │3款 │ │條例 │ │7款 │ │ │ ├────┼──────┼──────┼──────┼──────┤ │減刑後之│有期徒刑3月 │不得減刑,刑│有期徒刑1年9│有期徒刑6月 │ │刑期 │,如易科罰金│期維持有期徒│月 │,如易科罰金│ │ │以銀元三百元│刑12年 │ │以銀元三百元│ │ │即新臺幣九百│ │ │即新臺幣九百│ │ │元折算一日。│ │ │元折算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