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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字第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游士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更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

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二九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

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一0五八號裁定撤

銷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各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

一、三、四所示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三、四之犯罪時間,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二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㈠      │     ㈡     │     ㈢     │    ㈣      │
├────┼──────┼──────┼──────┼──────┤
│罪名    │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
│        │條例        │            │            │管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3年6│有期徒刑1年 │
│        │,如易科罰金│            │月          │            │
│        │以銀元三百元│            │            │            │
│        │即新臺幣九百│            │            │            │
│        │元折算一日。│            │            │            │
├────┼──────┼──────┼──────┼──────┤
│所犯法條│修正前麻醉藥│修正前肅清煙│修正前肅清煙│槍砲彈藥刀械│
│        │品管理條例第│毒條例第5條 │毒條例第9條 │管制條例第10│
│        │13條之1第2項│第1項       │第1項       │條第3項     │
│        │第4款       │            │            │            │
├────┼──────┼──────┼──────┼──────┤
│犯罪日期│82年10月14日│82年10月間  │82年10月14日│82年10月14日│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
│偵查案號│82年度偵字第│82年度偵字第│82年度偵字第│82年度偵字第│
│        │8571號      │24773號     │24773號     │24773號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後├──┼──────┼──────┼──────┼──────┤
│事│案號│82年度易字第│82年度重訴字│82年度重訴字│82年度重訴字│
│實│    │2628號      │第68號      │第68號      │第68號      │
│審├──┼──────┼──────┼──────┼──────┤
│  │判決│83年1月25日 │83年9月29日 │83年9月29日 │83年9月29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確├──┼──────┼──────┼──────┼──────┤
│定│案號│82年度易字第│82年度重訴字│82年度重訴字│82年度重訴字│
│判│    │2628號      │第68號      │第68號      │第68號      │
│決├──┼──────┼──────┼──────┼──────┤
│  │確定│83年4月13日 │83年11月21日│83年11月21日│83年11月21日│
│  │日期│            │            │            │            │
├─┴──┼──────┼──────┼──────┼──────┤
│合於96年│第2條第1項第│不符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
│罪犯減刑│3款         │第3條第1項第│3款         │3款         │
│條例    │            │7款         │            │            │
├────┼──────┼──────┼──────┼──────┤
│減刑後之│有期徒刑3月 │不得減刑,刑│有期徒刑1年9│有期徒刑6月 │
│刑期    │,如易科罰金│期維持有期徒│月          │,如易科罰金│
│        │以銀元三百元│刑12年      │            │以銀元三百元│
│        │即新臺幣九百│            │            │即新臺幣九百│
│        │元折算一日。│            │            │元折算一日。│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字第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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