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7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李晉安律師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翁祖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乙○○、甲○○因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8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月24日將其收押,並於裁定自96年10月24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