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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8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9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偵字第1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業經__法院判決確定在案 (參見__年度__字第__號刑事卷宗)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素鳳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