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9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廖于清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偵字第1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業經__法院判決確定在案 (參見__年度__字第__號刑事卷宗)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