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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4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梁耀鑌徐淑芬許泰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收據號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8.21刑保字第95002717號)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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