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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沈君玲游士珺胡宗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449號、第14875號、第20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4月16日死亡,此有中國人民解放第一七四醫院醫務處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胡宗淦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