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等案件(本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等案件(本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