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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因誹謗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沈君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自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文凌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自字第187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1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因誹謗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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