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 自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素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以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文凌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自字第187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