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60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新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起訴書編號欄63欄匯款時間及帳號欄關於「93年9 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9 月1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起訴書編號欄63欄匯款時間及帳號欄關於「93年9 月13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97年9 月13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