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3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二四七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之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各方面均尚稱適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所載之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之法條(如附件)。被告具狀上訴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且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未到庭,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
本案經檢察官李彥霖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