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並與附表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