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2號
聲請人即
- 受刑人
- 甲○○
- 代理人
- 江松鶴律師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之偽造文書等案件係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5月11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763號判決在案,嗣被告上訴最高法院,復撤回上訴,乃告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