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編號二妨害自由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二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二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