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8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7年度易字第158 號、97年度易字第708 號、97年度易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 │ │品罪 │品罪 │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6年11月6日 │96年12月10日│97年1月8日上│ │ │為警採尿前回│下午4至5時內│午10時30分為│ │ │溯96小時內某│某分許 │警採尿前回溯│ │ │時 │ │96小時內某時│ ├────┼──────┼──────┼──────┤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 │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3797號 │20號 │263號 │ ├─┬──┼──────┼──────┼──────┤ │最│法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 │實│ │158號 │708號 │1275號 │ │審├──┼──────┼──────┼──────┤ │ │判決│97年2月27日 │97年4月30日 │97年5月2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7年3月17日 │97年5月26日 │97年6月16日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