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4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執聲字第四六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及詐欺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