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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執聲字第四六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及詐欺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顏毓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4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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