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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壽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及減得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原附表編號3 之犯罪日期,漏載96年1 月11日,應予補充),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 份、裁定書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壽嵩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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