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42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