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陳俊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之殺人未遂罪等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款勾串共犯之虞及第3 款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 月4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又分別延長羈押,現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斟酌本院審理結果、被告所犯情節,認仍有重罪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被告聲請並非有理,且本案已由本院於98年1 月21日檢送被告等之上訴狀,將卷證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是被告對於本院之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聲請實益,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