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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李英豪陳慧萍楊台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號

被告
上訴人
許世雄
選任辯護人
謝杏奇律師

上列被告即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97年度重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上訴人許世雄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 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即上訴人許世雄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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