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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興邦唐于智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嘉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所為97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15頁據上論斷欄增列刑法「第59條」。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15頁據上論斷欄漏為引用刑法「第59條」,爰增列刑法「第59條」。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蘇嘉豐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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