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洪嘉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所為97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15頁據上論斷欄增列刑法「第59條」。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15頁據上論斷欄漏為引用刑法「第59條」,爰增列刑法「第59條」。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