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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廖紋妤吳麗英孫惠琳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庚○○
被告
丙○○
被告
之2
被告
慧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己○○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0號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