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第一審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訴訟部分,於民國97年4 月29日先經本院為第一審即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7 月8 日為第二審即97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惟原告係遲於97年7 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判決1 份及本院收文戳1 枚在卷可稽,是上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於前開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始經提起,故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屬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