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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因誹謗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劉煌基劉秀君葉力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原告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是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家駿律師
被告
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被告
甲○○
號3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自字第134 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自訴誹謗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被告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工公司)既係因受僱人即被告甲○○而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則被告甲○○部分既經駁回,其請求被告天工公司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6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因誹謗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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