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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郭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7年度易字第158 號、97年度易字第708 號、97年度易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
│        │品罪        │品罪        │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6年11月6日 │96年12月10日│97年1月8日上│
│        │為警採尿前回│下午4至5時內│午10時30分為│
│        │溯96小時內某│某分許      │警採尿前回溯│
│        │時          │            │96小時內某時│
├────┼──────┼──────┼──────┤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        │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3797號      │20號        │263號       │
├─┬──┼──────┼──────┼──────┤
│最│法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
│實│    │158號       │708號       │1275號      │
│審├──┼──────┼──────┼──────┤
│  │判決│97年2月27日 │97年4月30日 │97年5月2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7年3月17日 │97年5月26日 │97年6月16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2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