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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郭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0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7年度簡字第853 號、97年度簡字第139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 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96年12月24日下午11時│97年1月18日下午4時許│
│        │許                  │                    │
├────┼──────────┼──────────┤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97年度毒偵字第639 │署97年度毒偵字第419 │
│        │號                  │號                  │
├─┬──┼──────────┼──────────┤
│最│法院│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853號   │97年度簡字第1395號  │
│實├──┼──────────┼──────────┤
│審│判決│97年3月12日         │97年4月16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7年5月7日          │97年5月30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0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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