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7年度簡字第853 號、97年度簡字第139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 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96年12月24日下午11時│97年1月18日下午4時許│ │ │許 │ │ ├────┼──────────┼──────────┤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97年度毒偵字第639 │署97年度毒偵字第419 │ │ │號 │號 │ ├─┬──┼──────────┼──────────┤ │最│法院│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853號 │97年度簡字第1395號 │ │實├──┼──────────┼──────────┤ │審│判決│97年3月12日 │97年4月16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7年5月7日 │97年5月30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