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