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5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及減得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原附表編號3 之犯罪日期,漏載96年1 月11日,應予補充),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 份、裁定書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