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所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後,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減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