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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9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號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號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於如附表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號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號所列之罪,雖依該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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