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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黃程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2號

聲請人即

受刑人
甲○○
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之偽造文書等案件係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5月11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763號判決在案,嗣被告上訴最高法院,復撤回上訴,乃告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程暉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