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5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又所犯附表編號6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7、8、9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7、8、9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6、7、8、9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3、4、5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編號7、8、9之犯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