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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11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呈樵吳佳霖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1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榮堂
選任辯護人
戴銀生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律師
被告
楊松林
選任辯護人
楊美玲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鷥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穆弘律師
被告
施長寬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吳至格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卷宗明細對照表」內編號65、66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卷宗明細對照表」所示編號65、66、67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卷宗明細對照表」內編號65、66記載之原卷名稱及備註欄有誤寫,然此等文字誤寫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將此等文字之誤寫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黃媚鵑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1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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