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1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榮堂
- 選任辯護人
- 戴銀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進成律師
- 被告
- 楊松林
- 選任辯護人
- 楊美玲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鷥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穆弘律師
- 被告
- 施長寬
- 選任辯護人
- 葉建廷律師
吳至格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卷宗明細對照表」內編號65、66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卷宗明細對照表」所示編號65、66、67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卷宗明細對照表」內編號65、66記載之原卷名稱及備註欄有誤寫,然此等文字誤寫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將此等文字之誤寫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