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黃媄玉
- 被告
- 潘振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458 號、97年度偵字第1543號、97年度偵字第2063號、97年度偵字第6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媄玉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潘振盛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 元,由具保人黃媄玉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亦未果,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經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