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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程暉鄭昱仁吳勇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陳俊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之殺人未遂罪等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款勾串共犯之虞及第3 款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 月4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又分別延長羈押,現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斟酌本院審理結果、被告所犯情節,認仍有重罪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被告聲請並非有理,且本案已由本院於98年1 月21日檢送被告等之上訴狀,將卷證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是被告對於本院之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聲請實益,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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